国内 来源:证券日报网 2020-04-27 10:07:40
4月24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停复牌细则》)及配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停复牌业务指南》(简称《停复牌指南》),并相应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简称《重组细则》)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规定,三套业务规则自发布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注意到,《停复牌细则》细化重大事项停牌情形,列明了“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筹划控制权变动”“要约收购”等四种可以申请停牌的重大事项情形,要求挂牌公司在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时勾选具体类型并予以披露,重点解决“随意停”问题。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在总结新三板监管实践、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停复牌管理机制,细化停复牌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券商督导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停复牌管理机制,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完善“申请+审查”的停复牌管理制度,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同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市场情况或挂牌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挂牌公司申请停复牌;对于应当申请停复牌但未提出申请的,或者触发特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股票实施停复牌。
二是细化停复牌要求,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停复牌行为。优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相关公告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项、事项进展情况、后续安排等内容,划定最低披露要求,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统一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重点解决“信披简”。压缩停牌时长,重大事项首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延期后累计不超过20个交易日;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停牌时长不得超过1个月,延期后累计停牌时长不超过2个月,同时优化重组复牌管理机制,取消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后的停牌窗口期,实现披露即复牌,重点解决“停时长”。
三是优化业务流程,防控停复牌操作风险。原则上,停复牌申请均通过日常业务系统进行线上办理,业务申请时段统一为交易日的“15:30-16:30”,避免挂牌公司停复牌信息提前对股票交易价格造成影响。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IPO或转板、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停牌申请日统一为“T-1日”(T为停牌生效日),其他事项的停牌申请和所有类型的复牌申请均放宽为不晚于“T-1日”(T为停复牌生效日),延期复牌申请日仍为不晚于“T-2日”(T日为原预计复牌日)。
四是明确督导职责,引导主办券商归位尽责。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所有的停复牌申请、信息披露文件等进行事前审查,挂牌公司拒不配合进行事前审查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揭示公告;要求主办券商在挂牌公司出现规定的“应停未停”和“应复未复”停复牌情形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股票停复牌关系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权,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建立健全‘审慎停牌、充分披露、及时复牌’的停复牌制度,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管理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表示。
另外,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衔接,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细则》实施前的停牌适用情况做出妥善安排。一是规定对已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或申请延期复牌的,可以按照已获批的停牌期限继续停牌;二是规定对已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停牌期限及延期复牌事宜适用原《重组细则》的规定。(记者 刘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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