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来源:浙江发布 2023-02-08 10:51:41
近期,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通知,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具体补助标准↓↓
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5元调整为36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5元调整为32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60元。
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75元调整为1740元。
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
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5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9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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