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来源:潮新闻 2023-06-30 20:57:59
6月21日,周兆成律师向最高法、最高检寄出建议书。他是寻亲男孩刘学州被网暴致死一案的代理律师。依据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他呼吁有关部门将该案自诉转公诉。
(资料图片)
《指导意见》在6月9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网络暴力恣意生长,引发的悲剧接连上演:遭“人肉”后自杀的四川德阳安医生、被指“假死博关注”而二次自杀的25岁宝妈唐女士、遭遇恶语攻击而自尽的15岁寻亲男孩刘学州、因染粉色头发遭网暴后抑郁自杀的杭州女孩郑灵华、不堪长达半年的网暴而自杀的网红“管管”……从“言语伤人”到“按键杀人”,层出不穷的网暴事件已然发出警报信号——网暴治理迫在眉睫。
《指导意见》释放了哪些信号?网暴治理还有哪些应该得到完善的空间?周兆成和“粉发女孩郑灵华被网暴案”的代理律师金晓航向记者分享了他们的观点。
刘学州生前照片
取证难问题或有改善
《指导意见》全文共20条,对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法律救济、综合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并对网络暴力案件中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取证难、公诉难等问题提出破解途径。
在周兆成看来,这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向网络暴力亮剑,通过这份司法解释,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到了新高度,也明确了网暴构罪的统一标准。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网暴行为可依据不同的危害程度大致划分为三类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性不大的,一般涉及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属于民事案件范畴,通常由各地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如果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罚;如果产生严重危害,则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周兆成解释说,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散落着治理网暴的相关规定,但此前,有关部门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没有形成统一标准。
按照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大多是刑事自诉案件,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但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存在举证难度,往往很难维权。
今年2月13日,“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刘学州养家外祖母将曾网暴刘学州、造成恶劣影响的多位自媒体“大V”告上法庭。
周兆成和刘学州养家外祖父母
但满屏的恶毒言论在刘学州自杀后已快速地销声匿迹。郑灵华生前也曾将各个平台上的诅咒和辱骂用截屏或录屏的方式保存下来,整理成厚厚六本公证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她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的信息。但漫长的取证过程对她产生了深深的二次伤害。
郑灵华将网络暴力语言记录下来进行取证,整理了整整六本公证材料
此前,郑灵华曾向网络平台和警方求助,希望能获得侵权人的具体信息,但投诉和举报石沉大海,派出所则以该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无法提供相应的取证帮助为由拒绝。因此他们只能曲线救国,先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相应侵权信息,再针对所获取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自诉。这当中就存在着民事立案以及向网络平台服务商往来函件的时间成本,导致整个诉讼周期花费的时间相对较长。
征求意见稿提到,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这能够缩短被害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有效减小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金晓航说。
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曾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这被视为一种积极信号。在代理“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期间,周兆成一直呼吁将其转为公诉案件,只是,如何界定“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一度成为最大的困扰。
金晓航也发现,在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属于可以公诉的情节,里面并没有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而这只是作为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原有的体系下,一个网络暴力的案件,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只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被害人可以提起公诉的情节,要定罪量刑仍然要被害人家属提起自诉。而本次指导意见将这一情节也归为可以提起公诉的情节。”金晓航说。
《指导意见》为刑事公诉的介入明确了标准。它指出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5种情形中,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周兆成相信,这为“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转公诉提供了可能性。
在《指导意见》公布后,金晓航联系杭州当地公安,询问郑灵华被网暴一案是否有刑事立案的可能。公安部门随后到律所了解情况,并进行了资料移交和进一步讨论。但由于《指导意见》还未具体落实,暂时还没有结果。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这将使对网暴行为的重点打击对象更有针对性、精准性。”而“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正是其中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周兆成分析称,刘学州身为一名15岁的未成年人遭受了巨大的网暴,符合从重处罚的倾向。
呼吁反网暴专项立法
在《指导意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也被列入从重处罚的情形。周兆成认为,这是立法的新高度。
我国自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已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写进立法。随后,在2013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4年的司法解释、2020年的《民法典》中进一步得到细化。周兆成说,此前,在网络侵权事件中,网络平台仅承担“断链”责任,即网络平台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维护受害者权益;《指导意见》则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不止于“断链”,“如果一些网络平台不规制网暴,而为了热度和流量发起、组织的,属于刑事打击范畴,要面对从重处罚。”
“目前,有些平台对于言论监管有顾虑,因为很难判断合法言论、网络暴力间的差异性。另外,平台存在‘用户至上’思维,为了商业利益而争抢用户资源。”周兆成说,发生持续性的网暴,往往存在网络平台监管处理滞后的情形。
金晓航告诉记者,在网络暴力的实施过程当中,平台为了追逐流量,有时会对网络暴力的中心事件进行引流或炒作,“灵华在诉讼前已经着手要求平台去提供相应侵权人的信息,但她所得到的的正向反馈几乎没有。”
周兆成认为,有效治理网暴首要应当压实平台责任,“网络平台有责任强化网暴防范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和快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网暴的言论快速甄别及时处置,借助智能过滤手段发现和阻止网暴。”
他建议,网络平台应建立网络心理疏导中心,当收到用户被网络攻击后,平台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理,对相关网暴信息进行举证,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平台在处置网暴事件的过程中,要对受害用户进行心理辅导。
周兆成相信,《指导意见》如果能出台,对于网暴维权个案、遏制网暴行为都有积极意义。“《指导意见》是一个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具有指引性和风向标的作用”,金晓航告诉潮新闻记者。
对于互联网的伴生物——网暴,一份司法解释是否足以根治?周兆成认为,网暴立法仍有亟需完善的空间。“立法部门应该建立《反网络暴力法》,通过专项立法对网暴进行更有效的打击,对情节严重的网暴犯罪直接入刑,构建全方位的打击网暴制度设计。”
金晓航表示,在代理郑灵华同学遭受网络暴力案件时,维权的最大难题就是难以明确实际侵权人的主体信息以及该侵权信息的点击、浏览和转发量,“因为必须在点击浏览量在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量在500次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要提起刑事自诉又必须明确受诉主体以及点击、浏览和转发量。”金晓航认为,有的评论虽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但其中的侮辱性字眼仍然对受害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虽然不是刑法所规制的侮辱、诽谤罪,但它造成的伤害其实是一样的。因为不管被转发了多少次,受害者都会看到一次。”
郑灵华生前发在社交平台上的动态,这为她招致严重网暴。
“如果能有一部专门的立法对网络暴力进行规制,直接明确网络暴力的定性以及具体的处罚,而不用借用诽谤罪或侮辱罪等其他名义去进行打击的话,对于受害人来说,维权成本相对而言能大幅降低”,金晓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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